1.从事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居民服务与商业服务业,教育及卫生业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实际控制人)。
2.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含),不超过65周岁,借款人配偶须作为共同借款人。
3.借款人须与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一致,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并持续经营时间在一年(含)以上。
4.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经营所在地拥有房产,户籍为四川的可放宽至在四川省内拥有自有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回迁房、自建房,商铺、写字楼等)。
5.借款人为我行联合收单商户,在本行所属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原则上须连续使用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收单半年以上,月收单笔数不低于10笔1。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的临时性收单中断,若不影响后续经营,可酌情予以放宽,但最低连续收单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
6.借款人能够提供近12个月(含)连续交易记录,年交易额不低于25万元(含)。交易记录包括我行收单交易记录、他行及非银支付机构的收单记录、因日常经营产生的我行交易流水。
7.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良好的还款意愿。
8.其他本行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