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主体为其经营主体注册地和缴税关系在成都市的以下几类主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为准);
(2)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主(含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
2.2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蓉易贷”业务准入范围:
(1)融资主体为“两高一剩”等国家明确要求退出和禁止行业;
(2)企业经营(或申贷用途)涉及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投资;
(3)企业经营(或申贷用途)涉及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相关投资;
(4)近三年内,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30%及以上的股东或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5)近两年内,中小微企业在本融资服务机构或征信记录上有逾期记录或贷款被调整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记录;
(6)“蓉易贷”市级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蓉易贷”条件的情况。